自拍遭指控違反國安法?亂扣洩漏國安秘密的帽子有罪嗎?

國安法 律師 偵查 偵訊 證人

街頭自拍也可能涉及違反國家安全法?


當一名民眾只是在街上拿著手機拍攝街景,卻因此遭人報警,甚至收到調查局的傳喚通知,這樣的情節彷彿出現在極權社會,但卻真實發生在台灣社會中。

2025年5月15日,一名女子在台北市松山區街頭拍攝街景。根據新聞報導,她所錄影的位置四周並無軍事或敏感設施,只有一般的學校、公園與診所。她僅是出於個人興趣拍攝生活環境,卻突然遭另一名陌生女子強行阻止並質問:「你在拍什麼?你是台灣人嗎?」對方不僅當場報警,還指控她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警方到場後,當事人已向警方清楚說明拍攝的內容與目的為單純的街景,並無涉及任何機密設施。但讓她意外的是,事隔數週,她竟然收到調查局的正式通知,要求她以「證人」身份到案說明是否涉及違反國安相關規定。這樣的傳喚,引發外界廣泛關注與譁然。

此事件迅速在網路與媒體間擴散,掀起輿論風暴。不少人擔憂,是否未來只要在街頭自拍、直播或拍攝日常影片,就可能被冠上「洩漏機密」、「間諜行為」的罪名,甚至面臨刑事調查?有人質疑,調查局是否應更謹慎判斷受理案件的依據,避免造成「用大砲打小鳥」的現象,讓民眾生活處處受限、人人自危。
社會上也出現不少類似案例,例如有人在公園自拍,被網友在網路上公開貼圖指控是共諜;也有民眾在IG分享生活影片,竟被陌生人當街辱罵拍攝行為「可疑」。這一連串的「獵巫式檢舉」,使得原本享有高度自由的台灣社會,開始出現疑神疑鬼的氛圍。

從一個簡單的街拍行為,到最後被國家機關傳喚,這樣的轉折讓人反思:我們是否正走向一種不健康的社會狀態?國安法的本意是保護國家核心利益,但若錯誤適用、或遭有心人濫用為檢舉工具,則反而可能侵害人民的基本自由與信任。


國安法所保護的是什麼?


當民眾僅是在街上拍照、自拍或錄製生活影片,卻被指控觸犯《國家安全法》,我們更應該回到法條本身,冷靜檢視「國安法到底在管什麼?」才能釐清界線、避免過度擴張解釋。

  1. 國安法第2條:關於「秘密」與「刺探洩漏」的規範

《國家安全法》第2條明確規範,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他境外敵對勢力,洩漏、交付或刺探公務上應秘密的資訊。這些「秘密」包括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其核心重點在於「公務上應秘密」的屬性,亦即政府機關基於職務所掌握,依法應保密的事項,例如軍事部署、外交情報、機關設施配置等。

此條文明確針對的對象與情境,應是涉及機密資訊的公務人員或與其有密切接觸的一般人,並非單純在公共場所拍攝日常景物的民眾。因此,除非拍攝的對象涉及國防機關、軍事設施,或明知拍攝內容是受保護的國家秘密,否則難以成立違反此條的構成要件。

  1. 國安法第3條:關鍵技術、營業秘密與敵對勢力的關聯

第3條則進一步針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進行保護。條文明定,任何人不得以竊取、詐術、脅迫等方式,為境外勢力取得我國的重要技術秘密,並加以使用或洩漏。這些技術若流出,將可能對我國的國防安全、產業競爭力或經濟發展造成重大損害。

關鍵重點在於:第一,行為人須具有「為境外敵對勢力」服務的動機或聯繫;第二,須涉及經由行政院公告認定的「核心關鍵技術」;第三,必須有不正取得、使用、洩漏等明確行為。一般民眾如單純拍攝街景或打卡,根本無涉這些高度技術性與機密性的內容,自然也不會落入第3條的規範範疇。

綜合上述兩條的規定可以發現,《國家安全法》所保護的是具有高度機密性、對國家整體安全與競爭力具關鍵影響的資訊與技術。而民眾日常在街上拍照、錄影,若未針對特定軍事、國安、政府機關設施進行蓄意刺探、蒐證,且無證據顯示與境外勢力有任何連結,其實與國安法所設防範的風險距離甚遠。

換言之,國安法並不是拿來限制民眾拍照權利的工具,更不是針對日常行為的「萬用法條」。若輕率對一般行為人套用國安罪名,不僅違反比例原則,也會損害人民對法律的信任與尊重。法律的目的應是防範真正的危害,而不是用來壓制無辜的自由。


證人與犯罪嫌疑人法律定位的差異


根據《刑事訴訟法》,證人是指對某個犯罪事實有所「見聞」的人,其角色是協助檢警釐清案件真相,陳述自己所看到、聽到的內容。而犯罪嫌疑人則是指被懷疑可能涉及犯罪,可能要接受正式調查、訊問,甚至起訴的人。

兩者最核心的差別在於:犯罪嫌疑人有完整的防禦權,包括可聘請律師陪同、享有緘默權、不必自證己罪等;但證人則沒有這些保障,甚至在某些情況下,不能請律師陪同,作證時也有需要遵守的相關規範,也就是說,一旦被列為「證人」,另一種角度上反而在程序保障更為薄弱。

因此,本案當民眾只是單純拍攝街景,卻被傳喚為證人,而不是以關係人或嫌疑人處理,有可能是偵查機關刻意避開律師介入、爭取較高的調查自由度,這也是為何本案引發眾多律師與人權團體的關切。就法律層面而言,檢調機關確實有權基於檢舉內容進行初步查證,必要時傳喚相關人員說明情況。但前提是必須有「合理的懷疑基礎」——也就是有具體事證指出該人可能知悉或涉及犯罪事實。

然而,民眾所拍攝地點為公開場所,周邊無軍事、政府設施,且其自始即表明拍攝內容單純,亦未與任何境外勢力有接觸紀錄,在此情況下,若僅憑一名路人主觀指控「她像共諜」或「拍得很奇怪」就被大動作以證人方式傳喚,顯然缺乏必要的合理性。

更令人擔憂的是,這類做法容易形成寒蟬效應,民眾為免捲入刑事調查,將不敢在公共場所拍攝或記錄生活,進一步壓縮民眾的自由,甚至讓「檢舉文化」擴張成一種社會監控機制。

證人傳喚本為偵查機關了解案情的工具,但若缺乏正當基礎、程序不當,則極可能演變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甚至構成偵查權的濫用,在此種情況下,更需要社會共同監督制度運作是否合理,保障每位民眾的基本權益。


法律不該成為社會恐懼的催化劑,保障自由從理解法條開始


國安法的存在初衷,是為了保護國家真正的安全威脅,而不是成為打擊無辜民眾日常活動的工具,街頭自拍、生活直播不應被過度政治化,更不該因為無根據的檢舉而動輒得咎,若連平凡的拍照行為都可能招來傳喚或調查,台灣的民主自由將陷入危險的邊緣。

值得提醒的是,即使是單純的拍照與攝影,若畫面中涉及未成年人,也應尊重其隱私,記得加上馬賽克或遮蔽處理,以避免觸犯相關法規,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
此外,若您或身邊親友不幸遇到被地檢署、警局、調查局等機關傳喚、約談甚至拘提的情形,請記得您有權利委任律師陪同應訊,依法,偵查機關應等您的律師到場後,才能開始進行詢問或調查。

法律不該讓人害怕,而應成為每位公民的保障工具。如果您對自己的法律權益仍有疑問,或是收到傳喚通知感到不安,建議尋求律師協助,我們將協助您釐清狀況,站在您這一邊,為您的自由與權利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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