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事件最新機制:調和程序一次看

調和 調查 校園霸凌 律師當校園中發生霸凌事件,不僅會威脅到學生的身心安全,也會對學習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因此,為了保障學生的受教權與人身安全,教育部特別制訂了《校園霸凌防治準則》,作為學校處理相關事件的依據。然而,傳統的處理程序往往只聚焦在事實認定與責任歸屬,容易讓整起事件結束在單向的懲處決定,不僅無法真正化解加害者與被害者之間的矛盾,也忽略了修補雙方關係的可能性,而最新修法所增訂的「調和程序」,則正好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本文將介紹調和的制度設計與核心理念,說明調和程序如何協助雙方在公平、中立的情況下,透過對話與互相理解來取得修復關係的機會。


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簡介

 

  1. 校方接獲檢舉:決定是否受理

依《校園霸凌防治準則》(下同)規定,當校方接獲疑似校園霸凌事件的檢舉後,應於24小時內進行初步處置,包含通報主管機關、確認調查權責、對當事人啟動關懷輔導、保全相關證據並於必要時先行排除危害,以及通知雙方家長等(第17條至第23條)。接著,學校應召開審查小組會議,並於接獲檢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決議是否受理該事件(第24條、第25條)。

  • 決定受理:召開會前會

若審查小組做出受理決議,學校應於決議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第27條),並應召開會前會,對當事人進行個別會談。在會談中,委員會分別提供調和及調查程序說明書,並確認雙方是否有意願進行調和(第29條)。

  • 決定不受理:陳情

若審查小組做出不受理決議,而檢舉人感到不服時,得於收受不受理書面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即教育部、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陳情(第26條)。

  1. 雙方合意:進入調和程序

  • 會前準備:

若當事人均同意調和,應簽署「調和意願書」,再由處理小組安排會議時間及地點。調和會議由處理小組主持,與會者可包含雙方當事人、其家長或實際照顧者等(第30條)。

  • 會議過程:

在調和的過程中,主持人須維持中立,營造雙方均能感受安全與尊重的對話環境,並引導當事人說明自身感受與需求,藉由相互理解行為動機與所造成的傷害,來討論出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彌補方案,儘早讓雙方當事人回歸正常的校園生活。一旦調和成立,雙方須簽署調和協議(第31條),而處理小組應在調和成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且在召開第一次調和會議之日起2個月內),將調和歷程、調和協議之內容與處理建議等製作成調和報告,提交至防制委員會進行審議(第34條、第43條)。

  • 處理結果:

防制委員會應依調和報告做出決議,並於決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校方對行為人做出適當之處置,包含採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措施、彈性處理受害者之出缺席紀錄或成績評量與降低當事人互動之機會等,同時應避免行為人有報復或再犯的情況發生,並將結果通知當事人(第35條、第38條、第46條)。

  1. 無法調和或調和不成立:進入調查程序

若有無法調和或調和不成立的情況,處理小組應停止調和,並進入調查程序(第32條)。

  • 會議過程:

在調查過程中,處理小組應針對當事人、其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及檢舉人等個別進行調查訪談,並在蒐集相關證據的同時,針對足以辨識身分的資料,予以保密(第39條)。原則上,處理小組應於召開第一次調查會議之日起2個月內,將調查歷程、當事人陳述與事實認定及理由等製作成調查報告,提交至防制委員會進行審議(第43條)。

當然,如果在調查的過程中,雙方重拾調和意願,處理小組亦得停止調查,重啟調和程序(第33條)。

  • 處理結果:

防制委員會應依調查報告做出決議,並於決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校方對行為人做出適當之處置,包含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採取適當管教措施,並於情節重大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同時應避免行為人有報復或再犯的情況發生,並將結果通知當事人(第38條、第45條、第46條、第61條)。

 

調查程序vs調和程序


透過以下表格,我們可以清楚了解調查程序與調和程序之間的差異:

項目

調查程序

調和程序

法律依據

《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32條

《校園霸凌防治準則》第30條

參與意願

當事人與知情者須配合調查

尊重雙方意願

訪談重點

蒐集證據、調查事實,以個別訪談的方式釐清事件經過與責任歸屬。

讓當事人在安全、受尊重的環境下展開對話,引導雙方共同討論修復關係、彌補傷害的方法。

處理結果

依人證、事證與當事人陳述製作調查報告,並認定霸凌是否成立。

  1. 依協議內容製作調和協議書與調和報告,雙方應受協議內容拘束。

  2. 調和報告不認定霸凌是否成立

效果

透過制式的處理流程來探求真實情況,以保障受害者權益為目的,以強制力對行為人做出懲處,期許達到公平與公正的結果。

落實修復式正義,相互理解彼此的感受與需求。由於協議內容是雙方的共識,通常當事人的配合度會較高,且亦可經雙方同意對協議內容進行更動。


由上述內容可以得知,在《校園霸凌防治準則》修訂以前,僅有「調查程序」作為處理事件的依據,且過程中並未賦予當事人間足夠的對話機會。儘管調查結果可以揭示霸凌行為,對行為人做出懲處,但卻沒有真正了解行為人背後的動機與想法,這種單純以究責為目的的處理模式,不僅無法幫助校方根除校園霸凌問題,反而有可能讓學生陷入更深的矛盾與不信任中。相較之下,修法後所新增的「調和程序」,透過類似調解、和解的機制,讓雙方站在平等的立場上共同協商、達成共識,不失為一個更柔和的衝突解決方式。

 

從對話出發,實踐修復式正義


此次修法所新增的調和程序,讓校方在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了過往以探究責任歸屬為主的調查程序外,還多了一項以理解、溝通與修復為核心的選擇。在調和的過程中,透過當事人間的對話,不僅有助於關係修補,也能促進行為人的自我反省,達到真正的教育與輔導目的。因此,我們呼籲各級學校深入理解這套制度的設計精神與運作方式,也鼓勵家長與學生主動參與、積極配合,才能為孩子打造一個真正安全、友善、尊重與成長並存的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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