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專業領域
今天是2月14情人節,走在路上都充滿了粉紅泡泡,但是,實務上常發生情侶交往到最後,竟然對簿公堂的案例
近期有則新聞,從2月10日開始,雲林斗六出現千面人,他以《黃千千》名稱開始在Foodpanda訂餐
「某甲是A公司的員工,A公司以『保障營業秘密』的目的,要求員工簽約承諾不會外洩公司的員工福利、放假制度等營業秘密。其後A公司因營運需求,在公司內部放無薪假,並貼在公司的布告欄公告給全體員工知悉,某甲遂
甲公司旗下「麵包炒人」是一間知名連鎖麵食餐廳,甲公司於105年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申請註冊商標「麵包炒人」並經公告,甲公司擁有「麵包炒人」之合法商標權,但乙公司在沒有甲公司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麵包
銀行法中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等規定,禁止銀行以外之人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等類似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然而,法律規定之文字並不明確,究竟該如何解讀才
大法庭制度於民國108年實行,其主要功用乃在同一法律見解,而我國第一件大法庭的案子正是常見的詐騙集團車手的案件,屆時裁定出爐後,落實於刑事審判中,應該會有諸多的案件受到影響,讓我們來看看這一件案件的法
Q:場所管理人依消防法及回收管理手冊等規範,依法應設置滅火器設備,倘若場所管理人未依上開規範設置滅火器設備,卻遭逢他人蓄意縱火致生第三人受有損害者,第三人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向場所管理人
社會逐步進步也相對地會帶來文藝創作的相應發展。然而,我們知道文化的發展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逐步成長的,如果要追究有誰可以完全地、沒有任何參考地創作出沒有任何參考依據的終極原創性作品,應該是非常少的。舉例
被害人堅持說我有罪,我就有罪嗎?指認應遵守之法定程序 小美因為被被害人指認為車手,而被起訴為詐騙集團一員,並被控涉犯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然小美根本沒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記載擔任
科技的快速發展與進步,帶給社會有別於以往的新形態商業環境,而新型態的商業環境也使傳統上僱傭關係的認定面臨了全新的挑戰。傳統上,我們去一間公司朝九晚五的上班,服從公司主管的指揮,每月固定領取薪水等,這是
一般人於日常生活中,時有耳聞家人、朋友因避稅、增加帳面資產、甚至躲債等理由,將名下財產過戶登記在他人名下,但若嗣後發生後者對該財產做出抵押、變賣等處分行為時,是否合法有效呢?例如:借名人甲(原所有權人
與朋友間有商務合作的需求,除了彼此分配工作範圍、負責的項目、以及利潤分配等等議題,在法律上究竟該選擇什麼樣的制度來進行,是最根本且重要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