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遊戲被罵可以提告嗎?公然侮辱、誹謗與提告實務全解析

線上遊戲玩家使用聊天室與語音通話,涉及公然侮辱與誹謗法律議題


在網路遊戲的世界裡,玩家透過聊天室及語音通話等媒介進行即時交流已成常態,尤其在團隊協作的過程中,若有比賽失誤或策略分歧,玩家間難免因情緒激動而互相指責謾罵。這樣的情形是否構成公然侮辱?只罵遊戲 ID、沒有指名道姓,是否也算違法?本文將帶讀者了解遊戲中罵人可能觸犯的法律責任,以及實際提告時會遇到的現實問題。


一、在線上遊戲中罵人,也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


是的。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認定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主要有三:

  1. 言行需「公然」為之,即在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下

  2. 言行帶有「侮辱」性質,也就是沒有具體事實內容、純粹貶損人格的言詞,例如罵人「垃圾」「白癡」「智障」等

  3. 被害人須為法律上可特定的「人」。

只要是在公開聊天室或語音通話等多人可共見共聞的情形下,以侮辱性字眼對他人進行不當謾罵或貶低,即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即使事後以開玩笑、打嘴砲等說詞搪塞,也不代表能夠免責。


二、在遊戲中罵人時沒有指名道姓,也會成立公然侮辱?


有可能。只要其他人可以從整段對話或文字的上下文推敲出被害者的真實身分,即使沒有特別講出名字或遊戲 ID,法院仍可能認定有特定的侮辱對象存在,在符合前述構成要件的情況下,仍有機會成立公然侮辱。


三、只罵遊戲暱稱,而不是本名,虛擬角色的名譽權也受保護嗎?


這是實務上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關鍵在於「這個帳號或角色,是否能連結到現實中的某個人」。

實務見解:連結性與可特定性

法院認為,虛擬人格若與現實人格之間具有「連結性」或「可特定性」,就有機會被認定與辱罵本人具有相同效果,理由是遊戲角色、社群暱稱等虛擬身分,同樣承載了使用者在特定社群中累積的評價與人格形象,並非全然脫離現實的存在。

實務上有幾個具參考價值的案例:

  • 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36號民事判決:按「臉書上之化名,係代表個人於網路世界之標記,亦有其網路虛擬世界一定之評價,並可連結於所使用該化名之個人人格。」法院認為即使是化名,若已造成社會評價貶損,仍構成侵權。

  •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01號刑事判決:按「網路遊戲之暱稱、別名或帳號,背後均係由現實世界之人進行運作並賦予意義...若對該虛擬角色為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有所認識,並預見其侮辱行為足以貶抑網路社群對於該網路化身之評價...即應負擔公然侮辱罪責。」

怎樣比較容易提告成功?

結合以上說明,「肯定說」在實務上並非無條件適用,通常需要具備下列情形之一,法院才較容易認定成立:

  • 該帳號在社群中已具有相當知名度或評價(例如排行榜知名玩家、實況主)

  • 該帳號可透過其他管道(如個人資料、社交關係、對話內容)連結至現實中特定的人

反之,若雙方僅是隨機配對的匿名帳號,彼此對現實身分一無所知,且無法透過任何管道特定對方是誰,實務上則較傾向認為不構成犯罪,因為此時該辱罵行為並未貶損到「現實世界中特定人」的社會評價。

簡單來說,如果只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是某人,因沒有貶損到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原則上就不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四、私訊罵人,或私訊散布不實指控,也算公然侮辱或誹謗嗎?


其實私訊本身,原則上不構成公然侮辱。成立公然侮辱罪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的言行需具有「公然性」,也就是事發場所須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若僅是在一對一的私人訊息中辱罵對方,並不會構成公然侮辱。

至於誹謗罪,依《刑法》第310條規定,須具備「意圖散布於眾」的要件。也就是說,單純一對一私訊傳送不實指控,因缺乏散布於眾的意圖,通常也難以成立誹謗罪;但若行為人不只私訊被害人本人,還另外向第三人(如 C、D 等其他玩家)散布同樣的不實指控,此時就可能具備散布於眾的意圖,而有成立誹謗罪的空間。

換句話說,判斷是否成立誹謗,重點不在於「訊息是公開還是私下傳送」,而在於「行為人是否有讓多數人知悉的意圖,以及該內容是否確實傳達給第三人」。


五、罵「你是垃圾」算公然侮辱,還是誹謗?


這是一個很典型的案例,可以用來說明公然侮辱與誹謗最核心的差異。

  • 公然侮辱:處罰的是沒有具體事實內容、純粹的人身攻擊性言論。例如罵對方「垃圾」「賤人」「狗」,這類言詞並未陳述任何可供查證真偽的事實,單純是貶損人格的謾罵,屬於公然侮辱的範疇。

  • 誹謗:處罰的是針對具體事實、未經合理查證即加以指摘或傳述,且該事實可被驗證真偽的言論。例如指控「某玩家開外掛」「某人買盜版遊戲」,因為這些指控涉及具體、可查證的事實,才可能構成誹謗,而非公然侮辱。

因此,若對方在遊戲大廳或公開語音中罵你是「垃圾」,且有其他玩家共見共聞,原則上涉及的會是公然侮辱,而非誹謗;但若是在私訊中一對一辱罵,且未再向其他人散布,則原則上不構成公然侮辱,也難以構成誹謗(詳見四)。至於是否確實成立犯罪、能否順利提告,仍須視實際的對話紀錄、截圖等事證,以及是否具備公然性、散布意圖等要件而定。
 

六、除了公然侮辱,遊戲中罵人還可能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除公然侮辱、誹謗外,依情節不同,還可能涉及:

  • 加重公然侮辱:若以強暴(如肢體動作、丟擲物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構成加重公然侮辱罪,法定刑度較普通公然侮辱罪為重。

  • 加重誹謗:若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散布誹謗內容(例如截圖後在群組、論壇轉發散布),則構成加重誹謗罪,同樣較普通誹謗罪為重。

  • 恐嚇罪: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可能構成恐嚇罪。但需特別注意,「致生危害於安全」是否成立,實務上會以客觀上是否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作為審查標準,而非僅憑被害人主觀上感到害怕即可成立,仍須綜合言語內容、情境、雙方關係等具體事實判斷。

除了刑事責任外,在民事方面,遊戲中公然侮辱或誹謗他人,同樣可能構成侵害他人人格權(名譽權),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之保護)、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等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屬於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類型,司法機關原則上負有追訴義務,只要被害人檢具相關事證(如對話紀錄、截圖)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出告訴,即會啟動刑事訴訟程序,傳喚行為人到案說明。


七、想提告,抓得到罵我的人嗎?線上遊戲提告實務上的困難


法律上雖然罵人可能成立公然侮辱或誹謗,但實務上比較困難的,往往不是「罵人違法與否」的判斷,而是「要怎麼找到罵你的人」。

網路世界最大的特色就是匿名性,你有化名,對方也有。除非雙方在現實生活中本來就熟識,否則單靠遊戲內顯示的角色資料(通常僅止於遊戲相關內容),很難直接得知對方的真實身分。

即使選擇報警處理,警方要調閱對方的通訊使用者資料,也並非想像中容易:

  • 調閱資料門檻高: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1條規定,警方調閱通訊使用者資料原則上僅限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公然侮辱與誹謗罪均屬輕罪,除非涉及恐嚇或其他重罪,否則警方調閱資料的權限受限。

  • 業者配合意願:許多遊戲公司位於國外,或基於個資法考量,未必會配合提供玩家登入資料。

因此,若考慮提告,建議在事發當下就盡可能保留完整事證,包括對話截圖(含時間、雙方 ID、上下文)、錄影錄音(若平台有語音功能)等,事證愈完整,後續無論是自行提告或委請律師協助,程序上都會更有依據。


結論:在遊戲中罵人,小心真有法律責任


在網路世界裡,刺激的遊戲體驗總會讓人情緒高漲,但即使身處虛擬空間,言語的殺傷力依舊真實存在。無論是透過遊戲的聊天室或語音通話,只要言語造成對方的心理傷害或社會評價受損,就有可能觸犯公然侮辱、誹謗,甚至恐嚇等罪責;即使只是使用遊戲暱稱,只要該帳號能與現實中的人建立連結,同樣有機會受到法律保障。

不過,是否確實成立犯罪、能否順利完成提告程序,仍須視個案的具體事證、行為情節與法院見解而定,本文所述內容僅供一般性參考,並非針對特定個案之法律意見。若您或您身邊的人在遊戲中遭遇類似情形,建議儘早保留相關對話紀錄與截圖,並諮詢專業律師,進一步評估提告的可行性與具體策略。

如果您已經遭到辱罵或不實指控,但不確定對話內容是否符合公然侮辱或誹謗的構成要件、事證是否足夠、或該如何啟動提告程序,德益法律事務所提供妨害名譽案件的諮詢與訴訟協助,協助您檢視現有事證、評估提告可行性,並依個案情況研擬合適的因應策略。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進一步的諮詢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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