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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外遇 我能向小三求償嗎? 配偶與第三者的法律責任!
自從2020年5月正式將通姦除罪化後,許多人的第一反應會是:「那以後外遇是不是就不用負責了?」其實,答案並非如此。雖然外遇不再構成刑事犯罪,但這並不代表外遇行為就此合理化或完全免責,面對配偶外遇,受害者仍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來追究配偶以及第三者的法律責任,主張對方侵害配偶權而請求精神慰撫金。不過在提告前,您可能還會有很多疑問:沒有性交證據也可以提告嗎?離婚後還能求償嗎?小三說不知道他已婚也能告嗎?本文將從法律實務角度出發,完整解析外遇行為在民事上的法律責任,幫助您替自己爭取應有的權益與尊嚴。
釐清通姦除罪化的意義
通姦的定義
在尚未除罪化前,通姦罪原本規定在《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而所謂「通姦」,指的是已婚者與配偶以外的異性發生合意性交行為,也就是性器官之間的結合。若缺乏實際的性交行為,即使有擁抱、牽手、接吻、曖昧訊息等親密行為,在舊刑法上仍不構成通姦罪。
為何要將通姦除罪化?
早期制定通姦罪,主要目的是希望藉由刑事處罰的方式來嚇阻配偶外遇行為,以維護傳統婚姻制度與家庭穩定。然而,隨著時代變遷與觀念進步,大法官在釋字第791號理由書中針對通姦罪提出多項違憲理由,包含個人性自主權的保障、已造成實質上的男女不平等以及跟隨國際法制潮流等,再加上舉證難度極高,因此終於在2020年5月宣告將通姦除罪化。
通姦除罪 並不是 合理化外遇行為
通姦除罪化後,雖不再以刑罰懲罰外遇行為,但這並不代表外遇行為從此「無罪」或「被社會所接受」!由於外遇行為可能違反婚姻中夫妻雙方應遵守的婚姻忠誠義務,屬於民法上的「侵權行為」,因此受害者仍可透過民事訴訟程序,來追究配偶或第三者所造成的情感損害與破壞婚姻和諧等相關責任。
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配偶權的定義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與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所謂配偶權,是《民法》第195條所保障的「身分法益」,為夫妻雙方享有的特定權利及義務,包含日常事務代理權、相互扶養與扶助、同居、忠誠與信賴義務等,而只要有任何第三者介入婚姻,破壞夫妻倆生活和諧,不論有否發生性關係,均有可能構成對配偶權的侵害。
侵害配偶權的判斷標準與行為態樣
有法院判例指出,「侵害配偶權並不以性交為必要,只要雙方關係已逾越一般朋友交往,足以動搖婚姻基礎,即可成立民事侵權責任。」意即,相較於以往通姦罪必須證明雙方有「性器官結合」的事實發生,配偶權的受侵害者僅須證明出軌的配偶有與婚姻關係外的第三者發生以下行為:
互相傳送「老婆/老公」、「想你」或「愛你」等曖昧訊息。
牽手、擁抱、撫摸或親吻等親密行為。
共同出入汽車旅館、飯店等私密空間。
其他逾越一般社交關係而足以動搖婚姻信任與共同生活之基礎的行為。
以上情形均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情節重大的外遇行為,受到侵害的配偶可以依據「心理、人格、婚姻尊嚴」等方面所受到的傷害進行提告和求償。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只要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故意以違反善良風俗的手段加損害於他人,並造成其精神或情感痛苦,受害者即可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本質上,外遇行為仍屬於對婚姻制度的破壞,只是法律責任的形式由「刑罰」轉為「金錢賠償」。
可以向誰求償?
對外遇的配偶與第三者一併提告
侵害配偶權依法屬於「共同侵權行為」,出軌的配偶與婚姻中的第三者皆須對破壞婚姻和諧負連帶賠償責任,若受害者有意揭露完整外遇真相並爭取較高金額,建議一併對雙方提告,有利於法官判斷整體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
單獨對第三者提告
有些人考量到夫妻之間情感多年,感情深厚,難免因心軟而原諒對方,故在不少案件中,受害者會選擇「只告小三/小王」,這仍然屬於合法行使權利,法院不會因此駁回訴訟。但若未對出軌的配偶一併提告,法院在決定判賠金額時,可能會因「部分責任已由配偶自願承擔」而略為縮減。
若第三者稱自己不知道對方已婚,也告得成嗎?
實務上,法院通常採取「明知或可得而知」標準來認定第三者是否知悉對方已婚。所謂「明知」,是指在雙方交往的過程中,已經有明確的線索或事實透露其中一方已婚,例如在對話中提及「老婆」、「孩子」、「結婚多年」等,此時,若雙方仍持續發展曖昧關係,即使未有性行為,也已經構成侵害配偶權;所謂「可得而知」,是指雙方保持長期交往、共同出遊,但第三者卻未進一步確認對方的婚姻狀態,這時,若第三者辯稱「不知對方已婚」,法院也可能認為其有「過失」而不予採信。
和出軌配偶離婚後,還可以提告求償嗎?
答案是可以的,因為離婚並不會使侵害配偶權的法律責任消失,只要外遇行為發生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仍然可以依法向出軌的配偶和第三者求償,但須注意法定的時間限制:
自知悉侵害事實與加害者起2年內提告。
不論是否知悉加害者,仍須於侵害發生起10年內提告。
即使是在離婚後才發現對方外遇,只要在上述時效內提告,仍可以主張自身配偶權遭受侵害而要求賠償。
不再隱忍,法律是您的後盾
面對另一半所帶來的背叛與打擊,許多受害者往往選擇默默承受,甚至懷疑自己是否還有資格討回公道。然而,就算通姦除罪化,法律並沒有因此放任破壞婚姻的人逍遙法外,若您正面臨情感與法律的雙重煎熬,請勇敢站出來,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透過法律途徑讓破壞婚姻的一方承擔應有的責任,還自己一個公道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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