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沒約定期限 還要得回來嗎?未約定清償債權與消滅時效

借錢沒約定期限 還要得回來嗎?未約定清償債權與消滅時效

律師在接受法律諮詢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以下情形:民眾在整理過世親人的遺產時,發現過去的借貸紀錄,例如借據與匯款記錄。舉例來說,一位民眾發現其已故父親曾於20年前借錢給朋友,且父親的舊存摺亦有匯款紀錄。表面上看來,這筆債務未償還,似乎繼承人可以將之繼承,並依法要求對方返還。然而,問題往往沒有表面上那麼簡單——必須考量請求返還借款的 債權是否已經罹於消滅時效 的問題。

許多人直覺認為,既然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就能隨時請求返還。但法律並非如此簡單,民法對請求權的行使設有 消滅時效,即使沒有約定返還期限,仍須注意時效起算與罹於時效的相關問題。


民法上請求權與消滅時效的規定


在民事法律關係中,請求他人給付金錢或履行特定行為,需要有契約或法律依據,這些法律依據稱為 請求權。而依民法規定,請求權乃受 消滅時效 限制,如法律未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原則上消滅時效為 15年(民法第125條)。

消滅時效的設置具有兩個目的:

  1. 防止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法律不保護長期不主張權利的人。

  2. 維持社會交易安全與穩定:若所有法律關係無時效限制,將導致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影響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

而消滅時效依法自請求權「可行使的時刻」開始起算。例如,若借貸契約明訂返還期限為某日,時效即自該返還期屆滿之日起算。


未定返還期限借貸的時效起算時間點


然而,對於 未定期限的消費借貸的時效起算時間點,在法院實務中,則尚有以下認定上的爭議:

  1. 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依民法第478條後段「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因此,消滅時效的起算點應該從債權人(貸與人)催告債務人(借用人)返還金錢至少一個月時間屆滿時才會開始起算。

  2. 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1760號判例要旨認為,依民法第315條「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所以未定清償期的借貸,債權人可隨時催告返還,因此當債權人(貸與人)將金錢借給債務人(借用人)的那一刻起,消滅時效即開始起算。


上開法院實務見解的啟示

 

  1. 繼承人可否請求返還?

在本文最剛開始提及的案例中,原債權人(父親)過世後,繼承人或許可依民法繼承的規定,繼承債權並請求債務人返還,但需注意這已涉及債權是否罹於時效的問題,且更可能因為上述介紹的法院見解對於時效起算的認定方式不同(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1760號判例要旨),而導致最終結果大相逕庭(亦即是否罹於時效的問題)。

  1. 律師協助的重要性

由本案的情況我們可以清楚瞭解,關於未定期限消費借貸的時效問題,在法律適用上專業性相當高,一般民眾可能低估時效與請求權間的複雜性及技術性。因此在實務上律師的協助應可加以避免因程序或時效爭議而導致遭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進而無法討回借款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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