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公開揭示懶人包:公司雇主揭示義務與責任

性騷擾防治 法律顧問 公開揭示 律師

隨著近年性別平等意識抬頭,建立一個性別友善的職場是雇主必須善盡的責任,而《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訂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下稱準則)的實施正是為了因應時勢所趨,不僅強化了雇主在性騷擾防治方面的義務與責任,亦增設外部申訴管道,旨在確保員工能夠清楚了解遭遇性騷擾時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並督促公司在面對性騷擾申訴時能夠迅速、有效地作出反應。本文將針對雇主的公開揭示義務與申訴處理程序進行介紹,協助企業建立一個更安全、尊重的工作環境。


員工數不同的企業,防治義務也不相同!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主管機關針對不同規模的企業,分別課予雇主不同程度的性騷擾防治義務,如下表所示:

員工數

法律依據

揭示義務   

申訴處理程序

其他

 10人以上未達30人

性平工作法第13條
準則第2條、第12條

應公開揭示以下內容:

  • 性騷擾申訴管道

  • 程序不公開

  • 申訴處理單位成員:

雇主與受僱者代表,須注意成員性別比例不可過於懸殊

 

 

30人以上未達100人

性平工作法第13條
準則第3條、第12條

應公開揭示以下內容:

  • 性騷擾申訴管道

  •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 程序不公開

  • 申訴處理單位成員:

須包含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比例不得低於1/2

 

100人以上未達500人

性平工作法第13條
準則第3條、第13條

應公開揭示以下內容:

  • 性騷擾申訴管道

  •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 程序不公開

  • 須成立調查小組

  • 申訴處理單位成員:

須包含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且女性比例不得低於1/2

 

 

500人以上

性平工作法第13條
準則第3條、第13條
準則第6條

應公開揭示以下內容:

  • 性騷擾申訴管道

  •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 程序不公開

  • 須成立調查小組

  • 申訴處理單位成員:

須包含具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且女性比例不得低於1/2

依申訴人或被害人請求提供至少2次心理諮商協助

 

所謂「申訴管道」,包含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電子信箱等;所謂「公開揭示」,是指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或其他可供人隨時取得查知之方式所為之措施。

一般來說,雇主會在公司的公告欄張貼宣導防治性騷擾的海報,同時在工作群組內一併公告,並且海報內容應包含性騷擾防治窗口的聯繫方式。

所謂「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建議雇主可以從「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中尋找,俾符規定。


性騷擾申訴處理流程

1、受理申訴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1條規定,性騷擾之申訴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形式,向公司的申訴處理單位提出申訴。其中,以言詞或電子郵件提出者,受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值得注意的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1條規定,若被申訴人是僱用人或公司的最高負責人,被害人可以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即勞動部或勞工局)提出申訴。

2、通報義務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4項規定,當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立即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為了避免以往公司受理申訴時處理態度消極,政府特別規定雇主接獲性騷擾申訴時,必須先行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再開啟後續的調查程序,以便督促企業妥善處理及追蹤案件進度。

3、開啟調查程序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一旦雇主得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包含開啟調查程序、提供或轉介申訴人進行醫療救助或心理諮商,而參與處理、調查及決議的人員,有以下事項須特別留意:

項目

法律依據

內容

保密義務

準則第10條、第13條第1項後段

應保護當事人與受邀協助調查者的個人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對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保障證據真實性

準則第10條

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證據。

程序不公開

準則第12條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

客觀公正原則

準則第13條第1項前段

雇主接獲申訴後,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進行調查。

迴避制度

準則第15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若為申訴人、被申訴人,或與申訴人、被申訴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斥行迴避,或由雇主直接命其迴避。

避免重複詢問

準則第16條

申訴處理單位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以給予其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除有必要者外,應避免重複詢問。

 

4、作成處理結果

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4條,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報告,應包含案由、當事人敘述、調查訪談過程紀錄、事實認定及理由與處理建議等,且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4項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19條規定,若經調查認定確實屬於性騷擾案件,除了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應儘快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值得注意的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1條規定,若雇主接獲申訴而未處理,或申訴人對雇主作出的調查或懲戒結果感到不服,被害人也可以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如何打造一個更安全的職場環境?


當企業致力於打造一個尊重、平等且免於性騷擾的職場環境時,除了遵守《性別工作平等法》及相關法規,更重要的是從文化、教育與體制三個面向出發,來打造一個更安全的職場環境:

  1. 建立權勢平等的工作環境

職場性騷擾常發生在「權勢不對等」的關係中,例如老闆對員工、主管對下屬,甚至是資深員工對新進人員,都有可能形成壓力與控制關係,導致被害人受到威脅卻不敢拒絕或無處傾訴,讓傷害難以平復。因此,建議公司可以明文化不同階層間互動的行為準則,例如權力濫用禁止等相關規範,以及設置匿名回饋管道,讓員工能就工作環境或上司的交辦事項提出建議,避免形成壓抑文化。

  1. 定期舉辦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

為了提高員工對防治性騷擾事件的認知與警覺性,公司除了可以定期舉辦在職教育訓練,邀請講師或律師來分享實務案例,從中汲取可用於改善現有制度的經驗外,也可以針對主管階層規劃更進階的課程,包含如何辨識潛在風險與如何避免事件再次發生等內容,都能有效提升員工的性別意識,這是預防勝於補救的關鍵。

  1. 建立完整的申訴管道與相關規範

發生性騷擾事件時,員工第一個想法可能是:「我該向誰求助?申訴了會不會被報復?」為了避免這些疑慮姑息加害者的行為,建立明確、可執行的申訴機制與相關處理辦法是雇主必須承擔的責任。除了依法設立多元的申訴管道(如申訴專線、電子信箱等),也應該要訂立明確的懲處規定,明確列出性騷擾行為的分級懲處內容、方式,以及禁止報復條款,讓被害人得以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站出來,為自己發聲。

一個真正安全的職場,不應只是「事後處理」做得完整,更重要的是職場上的「制度設計」與「文化氛圍」。企業若能從上而下落實權力平等、性別尊重,並透過教育訓練與明確的體制規範,讓每位員工都感受到自身的權益與尊嚴是備受重視的,才能真正有效防止性騷擾事件發生,同時建立性別友善職場的信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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