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書怎麼寫?一篇掌握簽訂要點

婚前協議書怎麼寫?

婚姻不僅是對彼此許下未來的承諾,背後亦伴隨著財產、子女與家庭的共同經營責任。為了在進入婚姻前釐清這些議題,愈來愈多準新人選擇簽訂婚前協議書,提早就彼此的權利義務達成基本共識,避免日後糾紛不斷。在本篇文章中,我們將以實務中常見的協議內容為例,讓讀者清楚了解其中的「可約定事項」與「不可約定事項」,在保障雙方權益的同時,使婚姻關係能夠以更穩定、透明的方式維繫,並在必要時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或財產爭議的有力依據。
 


婚前協議書是什麼?


依據《民法》及其相關規定,婚前協議書,又稱婚前契約,是指在婚姻關係正式成立之前,基於未來婚後生活的安排,提前就財產制度、家務分工及生活開銷等事項所為的書面約定。婚前協議書具有契約性質,只要是由雙方自願簽署,且內容並未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則彼此皆會受到協議內容的拘束。


婚前協議書怎麼寫?


由前述可知,想讓婚前協議書發揮實質功能,須符合兩個要件:一是雙方自願簽署,二是內容未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前者相對好理解,只要當事人是基於自由行使意思表示而簽約的,即可符合。最常見的是對後者的不理解,究竟有哪些內容可以約定?哪些又有可能無效?以下將為讀者一一解析:

  1. 法定可約定事項

法規明定婚前協議書中的可約定事項,分散在《民法》第1000條以下,包含婚後住所、生活費用分擔以及財產制度等,詳如下表所列:

事項

法律依據

說明

是否冠姓

第1000條

夫妻於婚後可保有自己的姓氏,亦可書面約定一方或雙方以其本姓冠以配偶的姓氏,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夫妻住所

第1002條

夫妻住所應共同協議而定,因此可於婚前協議中約定婚後要與公婆、岳父母同住,或搬出原生家庭在外同居。

家庭生活費用

第1003-1條

可依各自的經濟能力及家務分工情況,約定水電、餐飲、保險、育兒等日常支出的負擔比例與支付方式。

財產制度

第1004條

雙方可透過書面方式選擇以「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作為婚後財產制度的依據,若無特別約定,則將適用法定財產制。

自由處分金
(零用金)

第1018-1條

尤其在一方負責擔任家管,而對方為全職工作者時,擔任家管的一方可要求對方提供合理數額的零用金,供自己自由使用。

子女姓氏

第1059條

子女出生前,雙方應事先約定子女要從父姓或從母姓,亦可協議規劃如「第一胎從父姓、第二胎從母姓」。

 

  1. 其他可約定事項

如家務分配、子女教養方式以及外遇之違約金等事項,法律雖未明文,但有經法院判決認可而亦得於婚前協議書中約定,舉例如下表:

事項

說明

家務分配

為了避免家務責任均落在同一人身上,建議可提早討論分工方式,如輪流打掃、做飯、接送小孩等,確保婚後家務分配合理且公平。

子女教養方式

在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前提下,可就未來子女的教育方針、照顧方式(如是否聘請保母或與祖父母同住)進行約定。

懲罰性賠償金

例如約定婚後之一方若有外遇或家暴行為,須支付對方一定金額之違約金等,在未過分箝制人格且金額合理的情況下,法院通常會予以認可。

 

  1. 不可約定事項

《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原則上,契約的內容與簽訂均以尊重當事人意願為優先,但在涉及違反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將有可能被法院判定為無效。以下為讀者整理常見的爭議條款: 

事項

說明

預立離婚條件

婚姻關係是否解除應依法律及實際情況判定,不能以事先協議的方式強制離婚。例如約定「若一方婚後發生外遇行為,視為同意無條件離婚」,此條款即屬於「預立離婚條件」,將會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預設子女監護權

依第1055條及第1055-1條規定,監護權的歸屬必須審酌夫妻離婚的時空背景,依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因此無法透過婚前協議先行約定。

性生活之約束

性自主權屬憲法保障的人格權,任何人不得以契約限制之。例如要求固定行房頻率或次數,此類條款將因違反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而無效。

過苛的財務負擔

若協議內容使一方經濟權利明顯喪失或不合常理,將被認為已經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例如要求過高自由處分金或一方收入全數上繳等。

其他損害人格或限制基本權利之條款

包含限制配偶與異性朋友或家人來往、強制特定穿著或行為表現等,皆屬對人格自由的過度干涉,與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相違背,自屬無效條款。

 

婚前協議不是「不信任」,而是對婚姻生活的保障


一份具體、合理且合法的婚前協議書,不僅可以成為建立雙向信任的基礎,也有助於維護婚後生活的穩定,減少不必要的衝突與誤解。婚前協議書並非像結婚書約一樣可以在書局或便利商店購買,而是需要根據自身需求量身定制,因此,我們建議可以在完成契約草案後,向專業律師確認內容的合法性與可執行性,或直接委託律師代為撰寫,避免落入常見的文字陷阱,確保每一項約定都能發揮實質保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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