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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 | 自己的東西被人占用怎麼提告? 怎樣會成立侵占罪?
侵占罪及業務侵占罪,皆屬於刑法中對於財產權益保護之重要規範,旨在防止不法占有他人財物行為,保障交易安全與社會秩序。以下分別就侵占罪與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即成犯性質、法律適用及實務判決進行說明。
侵占罪之法律規定與構成要件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規定,侵占罪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將他人之動產非法占為己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包括:
客體為他人動產
行為人有占有該動產之事實
行為人具不法所有之故意
行為人將該動產非法占為己有
侵占罪為即成犯,意即只要行為人完成非法占有之行為,即構成犯罪,不須待財物轉移或其他結果發生。換言之,行為人之不法所有意圖與占有行為一經完成,即成立犯罪,不因後續是否發生損害而影響犯罪成立。
業務侵占罪之法律規定與構成要件
刑法第337條規定,業務侵占罪係指「受託管理他人財物,因業務之故意將該財物侵占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構成要件包括:
行為人受託管理他人財物
該財物係因業務關係取得或管理
行為人具有侵占該財物之故意
該行為致使他人財產受損害
業務侵占罪較侵占罪而言,因涉及受託關係及業務管理,顯示法律對受託人之信賴義務加以強化。
侵占罪即成犯性質之實務見解與判決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3號判決明示,侵占罪屬即成犯,行為人於完成非法占有行為時,即告成立犯罪,其後續行為是否造成實際損害,非成立犯罪之必要條件。該判決強調,判斷侵占罪成立之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具備不法所有之故意及完成非法占有行為,無須等候財物之轉移或其他結果發生。
此外,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789號判決亦認為,侵占罪屬於即成犯,其犯罪成立以非法占有行為完成為準,意圖與行為同時發生即成立犯罪,無須證明財物實際損失。
實務判決引用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3號判決指出,行為人雖持有他人動產之占有事實,惟如無非法占有意圖,則不成立侵占罪。該判決強調故意要件之重要性,認定行為人主觀意圖為判斷關鍵。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56號判決,認為受託人利用職務機會,將委託之財物挪作己用,構成業務侵占罪。該判決明示,受託人應遵守忠實義務,違反者依法嚴懲,以維護交易安全。
綜上所述,侵占罪屬即成犯,其犯罪成立以行為人完成非法占有行為及具備不法所有之故意為準,不以財物損害結果為必要。業務侵占罪則因受託管理關係而加重刑責。實務上,法院審酌時須綜合考量行為人之占有狀態及主觀故意,並謹慎區分竊盜罪與侵占罪之界線,以確保法律適用之精確與公正。律師實務操作中,應重視證據蒐集及行為人主觀意圖之分析,以有效維護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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