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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房客不搬走? 變成不定期租賃如何解約?
作為房東,你可能遇過這種情況:租約到期了,房客卻不搬走,甚至願意繼續付租金。你心裡可能會覺得「反正有錢收,也沒什麼損失」,結果可能就大錯特錯了!小心你跟房客之間的租賃關係已經悄悄地轉變成「不定期租賃」,而後續想再終止租約收回房屋那可就麻煩得多了!
租約到期後可能轉為不定期租賃
根據《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換句話說,如果房客在租約到期後仍繼續使用房屋,而你沒有明確表達反對,在法律上租賃關係就自動轉為不定期租賃契約,租賃形式賦予了雙方較大的彈性與自由度,但同時也可能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和風險!
怎麼終止不定期租賃契約?
步驟一:了解法規,符合法定事由才可終止租約!
前面說過,《民法》第451條規定,只要房東沒有明確表示過反對的意思,房客也可以持續使用收益租賃物,那麼租賃關係就會自動轉為不定期租賃,有些房東這時會想:「那之後再終止租約不就行了嗎?」
的確,這樣的租賃關係,乍看之下沒有問題,《民法》第450條第二項也有規定,不定期租賃契約允許任何一方隨時終止租約,但需依照習慣提前通知對方。照這部分的規定看起來,只要有提前通知,不定期租賃也能隨時解約,可事情其實並沒有這麼簡單!
為了保護租賃市場中,房客的權益不會輕易被房東剝奪,以平衡租賃雙方的關係,《土地法》第100條有規定,房東想要收回房屋並終止不定期租賃關係,必須符合特定情形,否則無法終止租約並收回房屋!具體包括:
出租人需要收回房屋自住或重新建築。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一項規定,將房屋轉租給他人。
承租人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
承租人將房屋用於違法用途。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的相關規定。
承租人損壞房屋而不為相當賠償。
步驟二:要提前多久通知房客搬離?確認適當的通知期限
在符合法定可終止租約的事由狀態下,仍然要回歸《民法》第450條第二項的規定,無論是房東還是租客,都應當提前一定的期限,通知另一方有意終止租約,那大約要提前多久比較好呢?
通常情況下,通知期限會建議為一個月,避免爭議,特別是當租金按月支付時。這一點在《民法》第450條第三項中有明確規定,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提前通知的期限,應足夠讓另一方有充分的時間尋找新的居住地或租客。
步驟三:留意細節!怎麼通知與協商?
雖然法律並沒有規定需要書面通知,為了避免未來的爭議,包含終止租約的提前通知都建議以書面形式進行,如寄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且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終止租約的日期及原因(若有),以確保有法律效力的證據,證明通知已經送達。
在通知對方後,雙方也可以協商關於結束租賃的具體細節,例如物品移動、押金退還等,透過協商,能順利且友好地解決租賃終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步驟四:租約終止,房屋恢復原狀
一旦達成協議並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續後,租賃契約即正式終止,房東應確保租客按時搬出,租客也應確保將房屋恢復原狀(除非雙方有其他約定)。
重點整理:
房東要終止不定期租賃,須符合法定事由並提前通知房客!
來往通知、協商過程,建議以書面或其他得以保存的形式為之(如: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終止過程中,如協商部分存有爭議,建議找專業的律師進行法律協助,確保自己的權益不會受損。
透過遵循以上步驟和方法,可以確保正確且合法地終止不定期租賃契約,從而保護雙方的權益,減少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與爭議。
租約到期後,房東應該怎麼做?
為了避免不定期租賃帶來的法律風險,房東在租約到期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明確通知承租人租約已到期
租約到期前或到期當日,出租人必須明確通知承租人:「租約已到期,請騰空並返還房屋,我並沒有同意續租。」
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若承租人仍占用房屋,甚至繼續給付租金,出租人應明確告知,出租人並未同意承租人繼續使用,承租人所給付者此非租金,而是承租人於租約到期後,違法占用房屋所應給付之「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使用書面證據之方式為之
建議透過存證信函或律師函通知房客以上事項,已確保留下法律證據,證明出租人確曾明確反對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避免落如《民法》第451條規定,視為不定期租賃之情況。
不定期租賃-本所案例經驗分享
案件事實緣由
小德將名下所有之閒置廠房出租給小益供營業之用,小益長年來,在給付租金、更新租賃契約等事項上,與小德相互配合順利,均無爭議。然而,小德近來對於該廠房已另有規劃,基於善意提前告知小益,將於本期租賃契約期滿後不再續租,並於租約期限屆至時,給予小益尋覓新廠房之搬遷期,小益甚至也交付多張支票,稱是在找到新的租屋處前,所占用期間之費用,可以提供給小德領兌。沒想到,小益後續突然拒絕搬遷,更改稱因小德繼續領有租金,所以就算曾表示不再續租等語,仍非屬阻止其繼續使用租賃物,雙方之租賃關係已變更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而無須返還,雖小德在小益反悔後,就不願再繼續兌領那些支票,但小益卻更進一步將支票送至法院進行提存…
地方法院:勝訴判決
本件到底是否有不定期租賃契約關係,實為重要!假設依小益所言,契約關係已成不定期租賃契約,那小德就必須依《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除非具有各款法定情形之一時,才能收回該廠房,否則不得收回房屋。換言之,此時房屋出租人即小德所有之廠房是否收回、何時收回之決定大權,幾乎掌握於小益之手。
但按「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451條定有明文。然而,定期租賃契約租期屆滿後是否轉換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其實是以出租人有無即為反對之意思為要件,而非以有無收取使用收益之代價即租金為必要。且依我國之社會經驗,出租人於定期租賃契約屆至時,特別給予承租人數月之寬限期間,供承租人尋覓他處或為搬遷之準備,僅屬出租人給予承租人之恩惠期間,出租人於寬限期間、恩惠期間內收取原租賃契約所定之租金,是常見之事,與一般社會大眾之認知無違。
從而,小德早於租賃契約屆滿前、屆至時,多次向小益為不再續租之意思表示,即屬對於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為反對之意思,而無發生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之法律上效果。再者,小德按月兌領支票之利益充其量亦僅屬小益於尋覓新廠址前,事實上持續占用該廠房所應支付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與小德原依租賃契約所收取之租金收益,其法律概念不一樣。
本件纏訟多年,小德著實感受到「請神容易送神難」的困境,所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明察上情,最終也接受本所之主張、正確地適用法律,給了小德一份勝訴判決公道,明確指出雙方之間並非不定期之租賃契約關係,小益應返還廠房予小德之正確判決。
其他房東常見的問題
Q1:房東是否可以隨意進入已出租的房子呢?
A:不可以,房子既已出租相當於房屋的使用權已出租給房客,若有需要進入,必須取得房客同意或有其他急迫性的正當理由時才可進入,隨意開鎖進入將涉及《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等罪刑。
Q2:遇到惡房客破壞房子,房東該如何處理?
A:可以提告請求損害賠償,依據《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故房東依法可以向房客提出求償。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租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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