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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一、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如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可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者,得聲請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否則應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其確定後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二、方式

1 、撰狀:

撰寫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內,應載明下列各款:

A 、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B 、請求標的及其數量。

C 、請求原因及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D 、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E 、管轄法院(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2 、具狀:

依前述繕寫聲請狀完畢後,需另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並攜帶法院聲請費用(按每件新台幣 1000 元計算),至法院遞狀及繳納規費。

3 、裁定及異議:

法院確認准予裁定後,即會發給支付命令予債權人及債務人,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此時,法院即按一般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4 、確定效力:

債務人如不於前述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法院會主動發給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三、注意事項:

1 、如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應於外國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2 、支付命令應合法送達給債務人,如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3 、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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