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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益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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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聲請人 即債權人 : 456貿易有限公司

○○市○○路○○號○○樓

法定 代理人

黃 乙

同上

 

相對人 即債務人 :

蘇 丙

○○市○○路○○號○○樓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

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一、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 100萬 元整,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日 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緣民國(下同)○○年○○月間,聲請人經受相對人委託,為門牌○○市○○路○○號○○樓之房屋,進行設計及室內裝修工程等事宜,雙方於○○年○○月○○日訂立工程承攬合約,約定工程費為○○萬元(聲證 1)。其後,聲請人乃依約承作完成上開工程且經驗收無誤,惟相對人迄今仍有工程尾款100萬元尚未付予聲請人(聲證2)。是聲請人依法本得請求相對人給付前揭金額。惟經多次通知後(聲證3),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為此,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並有工程承攬合約書、工程估算書及存證信函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謹 狀

台灣 ○○ 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欄:

聲證 1: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乙份。

聲證 2:工程估算書影本乙份。

聲證 3: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具 狀 人: 456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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